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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利多!內政部:修法前舊案也適用都更優惠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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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李彥穎/台北報導
 
內政部21日宣布,已於11月18日做出函釋,在都更條例修法之前,就已申請事業計畫的都更案,只要依規定期限申請建照並依建築期限完工,就可以適用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10年,以及協議合建的稅賦減免優惠,讓已提出申請或程序中的都更案件也能享有其優惠,減輕地主負擔。
 
營建署指出,為鼓勵民眾參與都市更新,在今年1月30日修正發布都更條例,除了提供明確化的容積獎勵外,也修正都更條例第67條規定,延長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限,以及增訂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可以減徵40%。
 
內政部11月18日做出函釋,都更條例修法之前的舊案,也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10年,以及協議合建的稅賦減免優惠。好房網News記者李彥穎
信義區三興段公辦都更案,基地位置在信義路四段及光復南路交叉口,目前作為臨時公園使用。好房網News記者李彥穎攝
 
但是依照都更條例原有的規定,土地增值稅和契稅減免,有5年的實施限制,也就是說,到2024年1月30日將截止,這麼一來,有可能產生優惠期限屆滿,卻還沒有完成更新的案件,這樣的案件是否仍適用稅捐優惠,成為業者最大的疑慮。
 
營建署表示,為了保障在修法前,就已經申請都更的土地和建物所有權人,能享有新修法後的減免優惠,內政部在今年11月18日作出明確解釋,讓已經在都更條例修正施行前,就已經提出申請,或是已核定但還沒有完成更新的都更案,也能夠適用都更條例第67條第3項,房屋稅及協議合建賦稅減免的規定。
 
營建署強調,都更的整合難度本來就比較高,這一次的函釋結果,能夠協助已申請審理中的都更案,在審理過程中朝向100%同意方向進行整合,除了能加速審議進程外,也可以減少後續強制執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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