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台中袁姓男子到七期某頂級商辦參加朋友聚會,僅因和陳姓男子起口角就撂來楊姓、羅姓同夥擄走他,還上銬矇眼載去汽車旅館痛毆、電擊,甚至逼灌他喝辣椒水、用藍波刀砍手,凌虐後丟包醫院落跑,由於陳就傷害部分已和3人和解撤告,法院依妨害自由判袁等4至5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袁男(32歲)2020年12月22日晚上到台中七期某建案21樓參加朋友聚會,過程中和另名陳姓男子起衝突,竟夥同楊男(30歲)、羅男(26歲)要教訓對方,並由楊拿手銬銬住陳限制行動自由,羅在以電擊棒攻擊他。
隨後袁等3人再拿外套蓋在陳頭上,將他將押上車載往附近1間汽車旅館繼續施暴,期間不斷拳打腳踢、輪用用電擊棒電擊,但眾人圍毆一番後仍覺得無法解氣,竟然由羅拿辣椒水逼陳喝下,楊也抽出1把藍波刀砍他左手。
陳男遭拘禁動私刑數小時,全身傷痕累累多處骨折、撕裂傷,袁等凌虐後最後才將他載到醫院前丟包,任由他自行就醫、報案,警方循線逮捕作案3人。
檢方訊時,袁坦承有拿鋁棒打人,由楊銬著陳雙手後押到汽車旅館,楊還拿藍波刀畫了他左手1下,3人並均表示有圍毆、凌虐,最後經陳丟在醫院就落跑。由於陳男事後就傷害部分已經和3人和解,檢方偵結僅就妨害自由起訴。
法院審理時,袁、楊及羅均在準備程序中認罪,經檢察官和3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經檢方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因此法院不再經言詞辯論,直接依妨害自由罪判羅男5月徒刑,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11萬元,楊、羅則均判4月,3人均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