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綜合報導
房屋稅差別稅率2.0自今年7月1日上路,要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新增「戶籍登記」要件,財政部4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的外籍人士,比照地價稅規定,居留地址符合兩要件,可視為完成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稅率。
首先,居留地址的房地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視同辦理完成戶籍登記。
![台中市地稅局修正房屋稅率,單一自住房可望減稅,但別忘了明年3月24日前遷入戶籍。記者陳秋雲/攝影](https://p1-news.hfcdn.com/p1-news/MzYxMDg5Mm5ld3M,/ee8b06e6d9da41f9_1600x900.jpg/qs/w=1200&h=1200&r=16888)
其次是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全國三戶以內可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單一自住則適用1%稅率。
財政部表示,地價稅原本就規定,必須設有戶籍才能適用自住優惠,因此,地價稅對於無戶籍、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原本就有相關規定,居留地址符要件,地價稅也可適用自住優惠,房屋稅也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