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配合今(113)年度7月1日施行的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囤房稅2.0),房屋稅條例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財政部指出,為維護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的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地稅合理負擔,經考量「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有關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的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宜作一致認定,並參酌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意見,於近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的房地符合一定要件,房屋稅及地價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用稅率。
財政部說明,若符合以下這些要件,則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的房屋稅及地價稅,視同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用稅率;第一: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的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
第二:上述這類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僅1戶且房屋現值在同條例第5條第6項規定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同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規定的稅率(1%)課徵房屋稅。
而針對第一點土地,若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提醒,如果符合上述自住要件的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分別於房地稅開徵40日以前(房屋為3月22日以前、土地為9月22日以前),向房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