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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法院拍賣 仍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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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綜合報導
 
台北國稅局19日舉辦記者會,提到民眾無論自行出售或遭拍賣房地,也不論獲利或虧損,都要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隔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與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多起個人出售房地,因為未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導致遭補稅處罰的案件,尤其非自願出售的案件,例如因欠債而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的房地,因非自行出售,且拍賣款項多為償債,償債後所餘款項不多,甚至未有餘款,民眾誤解不需要申報。

 

法拍示意圖。 記者游智文/攝影
法拍示意圖。 記者游智文/攝影

 

不過台北國稅局解釋,拍賣也是房地交易的一種型態,即便房子被法拍,仍要主動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另值得注意的是,法拍案件申報期限是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隔日起算,且因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如果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者,可按較低稅率20%課稅。
 
有一真實案例,余小姐在2020年1月1日以900萬元買入台北市房屋,後來因無力償還債務,房屋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拍定金額為1,000萬元,拍定人在2021年9月1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依規定余小姐應在2021年9月2日起算30日內,在110年10月1日前完成申報;另外,余小姐持有房屋期間在2年內,依房地合一稅原應適用稅率45%,但因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因素交易類型,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稅額。
 
不過余小姐誤以為法拍房地免申報,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70萬元(拍賣價額1,0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30萬元費用),除補徵稅額4萬元(70萬元乘以20%),還遭處罰鍰。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未依法申報,致遭補稅處罰,以維護租稅權益。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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