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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膨強襲!物價上漲達25% 財政部核定「資產重估」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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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財政部於日前發布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的「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說明,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民國110年度物價指數已較民國68年度以前年度上漲達25%以上,因此,營利事業於68年度以前取得,或前次於68年度以前辦理資產重估的資產,可儘速備妥相關資料,並於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資產重估價申報。以曆年制110年度的營利事業為例,申請期間於111年2月1日開跑。
 
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取得的資產如果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可向稅務機關辦理資產重估價申報。戴群倫表示,前述可辦理重估的資產有三種類型,包括(1)建築物、機械、工具等固定資產類型;(2)礦藏、森林、油井等遞耗資產類型,以及(3)營業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類型。

 

營利事業取得的資產,若遇物價上漲達25%時,可向稅務機關辦理資產重估價申報。圖/業者提供
勤美誠品鳥瞰。圖/業者提供

 

戴群倫強調,針對民國69年度至109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的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第一階段,針對符合條件的資產,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二個月起一個月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並於申請書中敍明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以及是否曾辦理過資產重估價等資訊。舉例來說,曆年制110年度的營利事業,申請期間為111年2月1日至2月28日,又因2月28日為國定假日,故申請截止日可順延至3月1日。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於接到稅務機關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通知書的日起60日內,應填具相關書表,包括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及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等,向稅務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稅務機關於接到重估申報書表後會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發出審定通知書。
 
營利事業應根據稅務機關審定的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結束日的次日起調整原資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視為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一方面,經重估價的資產,其提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的方式,是以重估後的價值,並考量資產未使用年數、產量或工作時間、估列殘值等因子,作為計算基礎。
 
舉例而言,稅務機關於111年度核准營利事業辦理重估價,並審定固定資產價值應調增500萬元。營利事業應於112年1月1日,就該項資產價值於帳上調增500萬元,該500萬元應視為未實現重估增值,無須計入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至於提列折舊的方式,應就增值500萬元後的資產價值,並考量剩餘未使用年數及殘值等因素作為計算基礎,原則上應可增加申報年度的折舊費用。不過,戴群倫提醒,該資產於辦理重估後,如果有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的情況,應將以前年度列入未實現重估增值中,就轉讓、滅失或報廢的金額,於發生事實的當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以免致有漏報課稅所得,而遭稅務機關補稅並處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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