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郁淳/台北報導
台北市大同區的陳悅記國定三級古蹟,先前土地所有權人「祭祀公業陳悅記」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容積移轉,在市府核准後,有二名派下員不服該核准行政處分,進而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定應撤銷核准之行政處分,市府表示,這將攸關移轉案已核准容積移轉送出基地、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後續通案處理方案,所以將提出行政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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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規定,經指定為古蹟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其原本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因古蹟保存而無法建築之容積,得依該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位於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四段之陳悅記祖宅,於74年間指定為國定三級古蹟,其座落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保存區」,總面積約5,855平方公尺,該土地所有權人「祭祀公業陳悅記」與容積移轉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於96年起至100年間,陸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容積移轉,經市府審核應檢具書件後,核准有5件容積移轉案。
陳悅記古蹟第一件核准之容積移轉案,將該古蹟無法建築之部分基準容積,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之台北市松山區民生社區內住宅用地,惟該祭祀公業內有二名派下員不服該核准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核准處分。
市府表示,因此案涉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通案之執行,且攸關移轉案已核准容積移轉送出基地、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後續通案處理方案,市府都發局將於11日前提出上訴聲明狀,提出行政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