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琮皓/台北報導
針對昨日全台各地傳出豪雨災情,勞動部強昨(2)日特別強調,如果宣布停班課之後,雇主讓勞工留下繼續工作時,宜依加班費規定、加發工資。
遇天災,雇主應注意事項
勞動部表示,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公司因為天災需要勞工留下來協助,須按《勞基法》相關規定,可不經勞工同意,調派勞工加班,惟加班費要「加倍發給」,且於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勞動部強調,雇主要有必要措施、注意勞工的安全問題。
受到西南氣流與滯留鋒面影響,北台灣昨出現強降雨,導致基隆市全市、以及新北市、苗栗縣、南投縣的部分地區從下午開始,接連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昨日指出,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在工作所在地宣布停班之後,勞工受到大雨影響無法返家,仍留在公司內工作,因為有服勞務的事實,雇主宜加給工資,如果勞工未能提供勞務,也不宜扣發工資。
謝倩蒨強調,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公司因為天災需要勞工留下來協助,就必須依照《勞基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可以不經得勞工同意,調派勞工加班,加班費要「加倍發給」,但必須要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在事後補給勞工適當的休息時間。
謝倩蒨提醒,雇主如果要求勞工繼續工作,就要有相對的必要措施、注意勞工的安全問題,由於勞工在通勤路線若發生意外,都屬於職災補償範圍,雇主也需協助勞工平安返家。
勞動部強調,如發生縣市政府未宣布停班,但勞工上班、居住或上下班必經之地確實因淹水、暴雨等導致道路中斷,雇主不得視為遲到、曠職、或強迫勞工請事假等其他假別,也不得強迫勞工補工作、扣發全勤等不利益處分,違反規定可罰2到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