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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派駐費用查核趨嚴 國稅局以出入境資料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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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隨著企業全球化布局,台灣營利事業多在海外設立據點並派員駐點提供服務。不過,為避免企業虛報海外派駐相關人事費用,國稅局近年查核趨嚴,會透過多方資訊系統交叉比對,例如內政部出入境資料等,掌握企業派駐海外員工的實際情形。
 
實務上,稅局常以員工離境天數180天、100天或90天等作為查核門檻,要求企業說明派駐員工的工作內容,以及相關人事費用是否與公司業務具有關聯。此外,若員工派赴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管理或銷售支援服務,也須說明是否收取相對應服務收入,以檢視相關費用列報是否符合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
 
派駐海外人員費用列報,須符合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示意圖/翻攝自GoogleMaps
要保人極為重要,只要一更改,國稅局的電腦系統立馬查得到。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s
 
派駐員工須與公司本業相關 費用才能列報
勤業眾信國內稅務負責人、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企業在列報海外派駐人員費用時,除了須具備僱用及支付薪資的事實外,還須證明員工所從事的工作與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相關,才能認列相關人事費用,包括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差旅費等。
 
舉例而言,若企業因外銷產品需求,派駐員工至海外協助客戶進行驗收、品質管理或售後服務,相關人事費用原則上可由公司負擔。但企業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出差報告、業務職掌說明、交易訂單或出貨單等,以佐證員工在海外從事的工作確實與公司業務相關,且相關支出已直接或間接為企業創造收入。
 
派駐關係企業提供服務 須收取合理報酬
另一方面,若企業派駐員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基於企業個體原則,通常應向海外關係企業收取合理的服務報酬。在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下,企業相關人事支出方可列報費用,且須符合真實性、必要性與合理性。
 
例如企業因海外關係企業需求,派員協助維修設備,若企業已向該關係企業收取合理服務費用,則相關人事費用即可列報。不過,企業向關係企業收取的服務報酬,也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符合常規交易原則,以避免遭移轉訂價調整補稅。
 
外派員工也要留意常設機構與稅務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黃瑞琪提醒,企業若派駐員工至海外執行業務,應備妥相關佐證文件,例如聘僱合約、業務職掌說明及出差報告等,並清楚記錄每日工作地點、拜訪客戶對象及具體工作內容,以證明其屬於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範圍。若無法提出足夠證明文件,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與本業無關的費用及損失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此外,企業也應評估外派員工至其他國家提供勞務,是否可能構成常設機構,或涉及當地個人所得稅申報義務,例如停留天數或是否具備簽約代理權等。隨著企業海外布局日益普遍,相關海內外稅務與合規風險亦須同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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