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楊姓男子購屋兩年內轉手轉賣賺了卅萬元,被查獲逃稅,遭追繳奢侈稅,再加一倍罰款共九十七萬元,他喊冤說新屋是自己居住,不是炒房,法院以他戶籍未遷入新屋、自住證據不足,判他敗訴。
若被國稅局查獲未申報奢侈稅,恐吃上一倍罰款(圖/好房資料中心)
桃園市楊姓男子二○○九年十二月在新北市以四百五十四萬元購買一戶大樓公寓住宅,二○一一年七月以四百八十五萬元出售,被北區國稅局查獲未申報奢侈稅,補徵出售金額一成的奢侈稅四十八萬五千元,再加一倍罰款,共九十七萬元。
楊接到補稅通知嚇一跳,提行政訴訟喊冤指出,他名下僅此房屋,並拿出使用大樓健身房的簽名、收掛號的郵件通知單證明他住在哪裡,強調符合免課奢侈稅條件。他說,不能只因他忘了將戶籍遷入新居,就課奢侈稅且加罰一倍。
他說,當初賣屋的原因是該處離他上班地點太遠,且他與女友要結婚需要錢,才被迫廉價轉賣,僅賺卅萬元,卻要繳高額稅款,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奢侈稅排除條款要符合屋主和直系親屬名下僅一間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遷入戶口)、持有房屋期間自住未營業或出租三要件,才能不課奢侈稅。
楊實際住在該屋的證據不足,且奢侈稅明訂「辦竣戶籍登記者」才能排除課稅,沒規定「未辦竣戶籍登記但實際自住者」不用課稅,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