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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8月15日起禁捕鬼蝠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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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董俞佳/綜合報導

澎湖漁船今年5月捕獲1隻鬼蝠魟,其展翼長達5公尺,相當罕見,由於目前漁業相關規定並未禁捕鬼蝠魟,引發網友質疑台灣法令落後,環保團體也認為,鬼蝠魟並非漁民主要漁獲資源,應盡快公告禁捕。漁業署今天指出,已經修正公告「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自今年8月15日零時起,漁民出海作業時,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意外捕獲時應立即放回海中,並於返港時主動通報漁獲資訊,以建立生態資料。

漁業署表示,目前全世界共有兩種鬼蝠魟屬物種,分別是雙吻前口蝠鱝(Manta birostris)及阿氏前口蝠鱝(Manta alfredi),如菲律賓、墨西哥、印尼及秘魯等國都已宣布禁止捕撈鬼蝠魟屬物種,為符合國際保育趨勢,漁業署於7月17日修正公告該管制措施,並訂於8月15日正式實施。

5月時有鬼蝠魟纏住澎湖漁船,被拖進港後野放。(記者林保光/翻攝)

漁業署說明,未來意外捕獲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且必須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妥「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載明意外捕獲地點(經緯度座標)、時間、漁法與目測體盤長、體盤寬等漁獲及生物學基礎資料,並以傳真方式向該署(傳真:02-2332-7536)、當地漁業主管單位及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水產資源研究室(傳真電話:02-2462-3986或2462-0291)通報。

漁業署說明,未經核准即捕撈鬼蝠魟,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意外捕獲未依規定通報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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