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若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若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指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是指依該法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如果是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例如:一、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公共設施用地;二、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的公共設施用地;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的公共設施用地,則不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不適用免徵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甲君於113年1月贈與兒子乙君都市計畫內A、B地號2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都為500萬元,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A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仍為私人所有,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無徵收補償計畫。
因此,A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定義免徵贈與稅,B地號土地則不符合,不適用免徵贈與稅,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則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500萬元)x稅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