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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所得贈與子女後死亡…應納稅額怎算?誰是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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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但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話,而且在我國境內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贈與稅除了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的贈與外,若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若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者,會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王先生出售名下房地產、部分所得贈與女兒後死亡,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贈與稅尚未核課,依法改以他的女兒為納稅義務人。示意圖/photoAC
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只要有實際居住事實與戶籍遷入無關。示意圖/截自photoAC

 

 
北區國稅局舉例指出,王先生(2020年10月過世)生前於2017年1月間出售名下房地產,取得售屋款950萬元且存入銀行帳戶內,王先生並在2017年12月將其中賣屋所得的350萬元匯款贈與女兒,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核王先生遺產稅時,併同查獲他生前贈與女兒350萬元,核定106年度贈與總額35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應納稅額13萬元(130萬元×10%)。
 
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贈與人王先生2020年10月間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法改以他的女兒為納稅義務人;王先生的女兒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她父親所匯款項、是要供她代父親支付生活雜支等相關費用,並不屬於贈與,但因她無法提供代父親支付相關費用的具體事證、相關證明,復查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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