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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成凶宅 房東求償卻判「沒買賣就沒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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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胡珮蓉/綜合報導

有位包租公因為房客於租屋處自殺,導致房價受到影響,於是向房客的家屬求償,但法院最新的審判結果卻是,因為房子並未出售,所以沒有房價損失的問題。雖然全案仍可再上訴,但房產專家蔡志雄表示,有時候即使法院判賠,房東也可能拿不回賠償,建議房東可要求房客找個保證人,替損失做連帶的保障。
 
有位台大生於租屋處自殺身亡,屋主要求家屬賠償房價損失。圖為台大正門。(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台灣大學校門口,台大,公館商圈,大安區,新生南路。(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一名就讀台灣大學的男學生在學校附近的租屋處燒炭自殺,屋主以房子淪為「凶宅」、房價折損而向家屬提出賠償。根據東森新聞的報導,一審時,法官根據鑑價結果,認定房價下跌15%,判死者家屬要賠房東186萬元;但二審時法官卻認為,因為房子沒有賣出,所以沒有房價損失的問題,加上承租人並未造成房屋的損壞,因此判定房東敗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當租出去的房子成了凶宅,「該找誰賠償」大概是每個房東最頭痛的事。房產專業律師蔡志雄於《日光大道》節目中分析,如果房客自殺,或許可以找親屬來承擔,但如果往生者並未留下財產,房東也無法取得賠償。他建議房東在和房客簽訂租屋契約時,可要求房客找個可以替損失做連帶保證的保證人,同時也要確定保證人有可供賠償的財產、薪資收入或不動產
 
提醒您,自殺並不能解決問題。自殺防治諮詢安心專線:0800-788995(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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