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 游昇俯/台北報導
《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徵才職缺薪資未滿4萬元,便必須在徵才訊息中揭露薪資,不得寫面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21日將發布解釋令及指導原則,明訂須於「應徵前」就讓求職者知道薪資,並建議薪資落差區間以不超過5000元為原則。
《就業服務法》新制於去年11月底上路,要求徵才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者須公開薪資範圍,但仍有許多雇主不清楚相關規範。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昨三讀通過,雇主徵人條件,明訂月薪未達4萬元,禁用「薪資面議」字眼。圖為廠商徵才面試。(本報資料照片)
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專門委員黃巧婷表示,解釋令會明確要求雇主揭露薪資須在求職者「應徵前」,以達到事前告知的作用,未符規定即違反母法未達4萬元須揭示薪資的要求,可處6萬至30萬元;另外,也會載明雇主揭露薪資方式可採區間、定額及最低數額3種方式。
黃巧婷說,伴隨解釋令一併發布指導原則,將建議雇主揭露薪資區間不要超過5000元,否則不利於求職者參考,雇主亦無法有效找到需要的人才,但指導原則非法規強制範圍,只能提供雇主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