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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支付廣告費 建商地主按比例分攤

#建商 #地主 #合建分售 #營所稅 #廣告費 #營業費用
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建商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方式建屋出售,所支付的廣告費,依規定必須由建商與地主按房地售價比例,來分攤列報營業費用。
 
台北國稅局提醒,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的廣告費,應按照與地主房地售價比例,來分別計算應分攤費用。
 
建商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方式建屋出售,所支付的廣告費,須按房地售價比例分攤列報營業費用。圖/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土城重劃區近年機能逐步進駐,利多消息讓不少民眾對當地房市感興趣,但其實建商透露許多好物件早已偷偷完銷。圖/新北市政府提供
 
舉例而言,甲建商與乙地主合建分售房地,並約定房地售價比例為4比6,而甲建商銷售此建案取得廣告費的進項憑證金額為2,000萬元,此時雙方可按四成、六成比例來分攤列報費用。
 
也就是甲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可列報800萬元廣告費;而乙地主若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且有實際負擔廣告費,則可列報1,200萬元作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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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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