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的房地,必須同時符合兩大前提,才能適用優惠稅率20%。第一,須在工作地點購屋設立戶籍並實際居住;第二,需因非自願離職或因職災終止勞動契約。
房地合一稅制下,若交易持有兩年內房地,稅率45%,逾兩年未超過五年,稅率為35%,超過5年以上才適用20%以下稅率。 不過為避免錯殺無辜,財政部針對非自願因素而須交易持有五年以下房地,符合一定條件,可免落入重稅範圍,仍以20%計算房地合一稅,其中包含調職、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必須符合兩大要件。首先,賣方或其配偶必須在房地所在地辦理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該處,且該房地不得用於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第二,賣方需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條件,例如公司倒閉、關廠或縮編等情況,或因職業災害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而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