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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信義房屋遭消費者投訴:未經授權偷賣房子還降底價

#信義房屋 #房仲 #降底價
匯流新聞網記者調查中心/台北報導
 
知名房仲業者再度遭到投訴!投訴人L小姐向《CNEWS匯流新聞網》投訴,前年委託信義房屋,後來因故終止委售契約後,信義房屋仍在網路上偷賣她的房子,且比她委託其它房仲要賣的價格還低近100萬,讓她損失成交的可能性。信義房仲甚至有私留備份鑰匙、帶人看房等疑慮,L小姐都有以Line對話截圖存證。
 
L小姐表示,她在108年8月16日以2900萬委託信義房屋賣屋,109年1月22日原本順利成交,但因買方因素簽約成交後解約,同時也與信義房屋簽訂協議書不同意繼續委託出售。直到同年11月28日,屋主在網路上發現信義房屋持續出售她的房子,且未經她的同意,逕自把價格調整到2798萬元。
 
L小姐與信義房屋解約後,房屋繼續被刊登在平台。(L小姐提供)
 
L小姐與信義房屋解約後,房屋繼續被刊登在平台;比委託其他房仲業者刊登價格將近差100萬。(L小姐提供)
 
L小姐致電信義房屋,雖然業務立即在2、3分鐘內將產品下架,經電話詢問,房仲表明無房屋鑰匙,但無法證明信義房屋沒有留備份鑰匙的疑慮,且也無從證實109年2月到11月間房仲有無帶人看過屋。L小姐說「我鑰匙都收回來了,他們(信義房屋)給《自由時報》的回應是,他們一般約不拿鑰匙,但我有證明、有截圖,當初他有合約時,其它仲介要看房子時是去跟他借鑰匙。」
 
L小姐提出Line對話截圖,證明信義房仲有拿鑰匙。(L小姐提供)
 
尤其是信義房屋調整房屋價格這一條,L小姐說,「害我損失了成交機會的可能,針對信義房屋疑似偽造文書、侵犯個資法、私自上網販售、調降價格、權益受損等相關的事情,提出嚴厲的抗議!」
 
去年12月24日,信義房屋邀L小姐談和解,對方拿出108年的委託書為由,表示L小姐有委託信義房屋賣屋,但那份委託書早在109年2月底終止,信義房屋針對擅自刊登及改價格提不出任何解釋,還拿出紅包提出和解,過程中完全沒有任何對不起,讓L小姐非常不滿意這樣處理的方式。
 
L小姐108年委託信義房屋賣屋簽定契約。(L小姐提供)

L小姐與信義房屋簽訂終止契約協議書。(L小姐提供)
 
 
當初會選擇委託信義房屋,L小姐不諱言表示,「因為房子是一個很大的資產,我不會隨便交給一個沒名的公司,當初覺得信義最正派,發現偷賣後,他們也不願意道歉,但他們也拿不出合約,說要給我紅包?我要他這個錢幹嘛?那之後還會有幾個受害者」,L小姐無法接受這麼大的房屋仲介公司有如此誇張的行為,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信義房屋2月4日回應:
 
一、依賣方親簽之委託契約,期間係自108年8月16日至109年12月31日,而賣方所提之協議書係前次109年2月間由買賣雙方約定解除買賣契約及終止履保帳戶契約,並非賣方與本公司解除委託契約,故雙方委託契約仍有效存在。
 
二、針對賣方指稱本公司未經他同意逕調降價格為2798萬元,查本件賣方房屋於委託本公司銷售時,即已同意本公司以2798萬元對外廣告銷售,其他同業銷售亦曾經以此價格對外刊登廣告,故本公司並未有隨意降價損害賣方權益之情形。
 
三、經詳細內部調查,已確認本公司自109年2月份即歸還鑰匙給房屋所有權人,絕無私下複製鑰匙進入房地之情事。
 
四、本案處理過程完全依約履行,客戶並未造成任何實質損失,卻藉故向信義房屋要求高額賠償,實已超過合理範圍,信義房屋表示遺憾。
 
五、針對匯流新聞網報導,信義房屋已根據事實清楚回覆,倘若匯流新聞網仍執意在報導內容與標題上做出與事實違背之內容,信義房屋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以維護商譽。
 
針對信義房屋回應,賣方L小姐逐一反駁:
 
信義房屋回應一、依賣方親簽之委託契約,期間係自108年8月16日至109年12月31日,而賣方所提之協議書係前次109年2月間由買賣雙方約定解除買賣契約及終止履保帳戶契約,並非賣方與本公司解除委託契約,故雙方委託契約仍有效存在。
 
賣方L小姐回覆:
 
就信義房屋以片面認定本賣方與其一般委託契約之有效期間乃至109年12月31日底一事,實在有辱信義二字,其事實有三:
 
1、此份信義房屋所謂之委託契約因字跡與用印與本賣方手上之影本有所出入,仍待相關鑑定方能確認是否為真,所以此委託契約是否有效仍未可知?
 
2、本賣方於109年2月份因信義房屋未善盡其不動產經紀業者之職責,調查及過濾欲購買本賣方房屋之買方條件及資格,致使本賣方遭受交易之損失,而也因信義房屋此種未善盡不動產經紀業者職責之行為,徹底讓本賣方感到無法信任,故於109年2月份向信義房屋明確表明不再委託其繼續銷售本賣方之房屋,並收回原交付之房屋鑰匙且要求其辦理解除買賣合約及房屋委託契約之相關手續,後續信義房屋即提供解除買賣合約之文件,並交回原交付之房屋鑰匙且告知此文件也代表本賣方已與信義房屋解除委託契約之關係,所以可確認委託契約早已於109年2月份解除效力。
 
3、109年10月份信義房屋吳先生來電,請求本賣方能委託其繼續銷售本賣方之房屋,有鑑於先前未善盡不動產經紀業者職責之因素本賣方斷然予以拒絕。試問:如果原委託契約仍屬有效,信義房屋吳先生何必來電再次詢問是否願意委託其銷售,代表其知悉原委託契約早已無效。而其一直認定的委託契約仍屬有效之說詞,豈非睜眼說瞎話。
 
而真正的事實則為信義房屋以欺瞞之方式,未經本賣方同意即私自從109年10月份起於該信義房屋網站刊登本賣方房屋之訊息,並以不實之價格招攬購屋民眾進行看屋。結果讓本賣方於109年11月28日發現信義房屋網站私自刊登本賣方之房屋資訊後,信義房屋隨即下架本賣方之房屋資訊。試問:如果委託契約真為信義房屋所說仍在有效期間內,信義房屋又何必如此心虛火速下架網站資訊。
 
信義房屋回應二、針對賣方指稱本公司未經他同意逕調降價格為2798萬元,查本件賣方房屋於委託本公司銷售時,即已同意本公司以2798萬元對外廣告銷售,其他同業銷售亦曾經以此價格對外刊登廣告,故本公司並未有隨意降價損害賣方權益之情形。
 
賣方L小姐回覆:
 
就信義房屋所提供委託契約內所載之委託銷售價格為2900萬元,何處可見到2798萬元的委託銷售價格金額,請信義房屋提出證明。
 
不過我想信義房屋應該無法提出,因為為求慎重本賣方於此事件發生後與信義房屋於109年12月份,在其信義房屋總公司進行此次事件討論,當下本賣方即請其提供有關2798萬元及先前所有歷年委託之契約進行確認,結果答案是所有先前之委託契約皆已銷毀,僅留108年8月16簽訂之委託契約。所以就算有也不敢拿出來,拿出來那不就自打嘴巴。
 
而不動產經紀業條例中規定,買賣方價格如有異動不動產經紀業者皆須以書面同意進行確認,僅憑一句以前委託售價是2798萬的價格就可以帶過?本賣方委託其他房仲銷售都要求刊登2880萬元並有書面進行確認,唯獨你信義房屋價格比別人低,還不需要書面確認?這就是你信義房屋所謂的專業?還是自我感覺良好過了頭?
 
信義房屋回應三、經詳細內部調查,已確認本公司自109年2月份即歸還鑰匙給房屋所有權人,絕無私下複製鑰匙進入房地之情事。
 
賣方L小姐回覆:
 
110年1月30日信義房屋在《自由時報》上的回覆是,信義房屋跟本賣方簽的是一般約,鑰匙都交給特定房仲處理,所以從頭到尾他們都沒有本賣方的鑰匙。
 
結果大家看看這次信義房屋是怎麼回覆的,「本公司自109年2月份即歸還房屋鑰匙給房屋所有權人」,不斷的改口供改說詞,就是絕不認錯。這樣都能睜眼說瞎話,其他的保證又如何取信於人。
 
信義房屋回應四、本案處理過程完全依約履行,客戶並未造成任何實質損失,卻藉故向信義房屋要求高額賠償,實已超過合理範圍,信義房屋表示遺憾。
 
賣方L小姐回覆:
 
本賣方從109年2月份因信義房屋未善盡其不動產經紀業者之應負職責,導至本賣方交易之損失時其委託契約即已終止而信義房屋業早已知悉。
 
而信義房屋在知悉且無委託契約的狀況下,私自以低價刊登並銷售本賣方房屋之行為實為可惡至極,此舉不但造成本賣方房屋銷售時機之錯失,更造成房屋銷售價格落差,如果這不是損失什麼才叫損失。
 
信義房屋此種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種種作法應該依法遭到嚴懲。於此期間信義房屋曾有不同人來電詢問本賣方對此事處理之想法,讓本賣方疑惑的是,做錯事的是你信義房屋怎會來問我想要如何?應該是信義房屋想好如何面對本賣方再來談吧?結果後續就是得到如此可笑的回覆!
 
但事實上是信義房屋不願承認及面對自己的錯誤,只想以避重就輕甚至空口白話的方式帶過此次事件,此種作法實為本賣方所不齒,本賣方要求信義房屋針對自己不法的行為要公開道歉,並賠償本賣方因此所發生之所有損失。否則本賣方仍會堅持維護自己應有之權益,並讓顛倒黑白的人受到應有懲罰。
 
信義房屋回應五、針對匯流新聞網報導,信義房屋已根據事實清楚回覆,倘若匯流新聞網仍執意在報導內容與標題上做出與事實違背之內容,信義房屋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以維護商譽。
 
賣方L小姐回覆:
 
請信義房屋先就110年1月30日對《自由時報》所做違背事實回覆之內容公開進行道歉,不要再以欺瞞及造假等損害他人名譽及財產之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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