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台全熱狗火腿行黃姓女負責人涉及添加非食用級的亞硝酸鈉和硝酸鈉等物質,在火腿、熱狗等製品中,並販賣給各連鎖早餐店,被控違反食安法,一審認為送驗均符合食用標準,判決無罪,全案上訴高院,今駁回仍判無罪,全案確定。
使用工業級防腐保色劑製造熱狗火腿,被判無罪,引發議論。(圖為示意圖/聯合報)
「台全熱狗火腿行」是國內老字號食品加工廠,2015年被查獲摻用非食用級亞硝酸鈉、硝酸鈉製成培根、火腿與熱狗銷往知名早餐店,問題產品甚至已流入市面7年。
台全實際負責人黃女坦承,從2009年就用來製作火腿熱狗,但喊冤指看不懂包裝上的英文,不知原料是非食用級,也沒注意包裝上「骷髏頭」標記,士林地檢署認為即便誤用仍違法,依違反食品安全法起訴黃女。
不過,士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亞硝酸鈉和硝酸鈉都屬於衛福部公告准許添加的防腐保色劑,雖然本案被告使用的原料為非食品級,但其被查扣的熱狗、火腿等成品採樣送驗,結果符合主管機關所訂規格標準;台全熱狗火腿行販賣的熱狗,經抽樣檢驗亞硝酸鹽、鉛、砷等項目,也都符合規定,今年8月判決黃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