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台中市廖姓女設計師曾任醫師,她與已婚的台中市廖姓商人透過友人介紹認識交往,她指控,廖姓商人原本贈她七期的2210萬房產一棟,加上每月給付10萬生活費,但今年以存證信函要求她搬出豪宅,她因此請求商人履行贈與契約,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廖女無法提供具體契約,駁回廖女訴請。
判決指出,廖姓女子在中國醫藥大學畢業後,取得醫師資格執業後,放棄醫師工作,前往義大利學設計,後從事設計師工作,她在2012年間,經由友人介紹,認識經商、已婚廖姓商人,雙人展開交往,並同居6年多。

廖女指控,廖在2013年2月14日,為證明對她的情感,承諾贈與她一棟位於台中市七期、要價2210萬的房屋,因當時廖罹患惡性軟骨肉瘤,所以雙方同意暫以廖名義購買房產,並以廖名義向銀行辦理21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而購買房屋後,廖將房屋、土地所有權狀、買賣交易文件、房屋鑰匙、出入磁扣等物品,都交給她。
廖女表示,她在2017年11月搬入後,已居住4年多時間,但今年3月間,廖卻以存證信函,告知她要出售房屋,無法繼續借他,還要求她5日被搬遷完畢,她才提出履行贈與契約的訴請。
但廖姓商人辯稱,雙方的確有認識、交往,有親密關係,但他未曾隱瞞已婚身分,而雙方各有住處,並未同居,另外,廖女無固定收入,所以他在2013年間有匯款10萬給廖女,至2014年10月間,他一共給了廖女149萬,不過雙方後來因其他感情糾紛而疏離,已終止男女朋友關係。
廖姓商人說,2017年間,因母親年老,未來有住電梯大樓的需求,所以購買七期的房屋,而廖女是設計師,所以陪他看屋,而且還主動承攬設計工程,他基於照顧朋友生意立場,又適逢要出國,所以將鑰匙交給廖女,但沒想到廖女占住在該房產內,他強調,若有意將房產贈與廖女,為何迄今3年多,仍未辦理過戶。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廖女無法提供具體的贈與契約,就算廖女提出有具體居住、使用該棟房產的事實,但也可能是廖姓商人所主張的「使用借貸關係」,無從以居住事實,證明贈與契約存在,另外廖女還聲請向內政部移民署調取廖姓商人在2013年、2014年出入境的紀錄,以證明二人有一起到過印尼、義大利、加拿大、泰國等地,但就算雙方有共同旅遊的事實,但也難以證明廖姓商人有贈與不動產的承諾,認為無調查必要,駁回廖女訴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