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夫妻相互贈與房產,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時,是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的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換句話說,夫妻贈與房產時先不繳土增稅,但若漲價幅度較大,可能將適用較高稅率,因而繳納更多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舉一個案例說明,甲於民國90年取得A土地,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總額100萬元,100年間將A土地贈與其配偶乙,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總額200萬元,後來乙在109年出售A土地,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總額3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200萬元,應納稅額50萬元。
不過,若甲在100年配偶贈與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為20萬元。109年出售A土地,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總額300萬元,其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其應納土地增值稅20萬元,2次移轉合計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
換句話說,若夫妻贈與時就繳土增稅,而後再次移轉時,可省下10萬元土增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配偶間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係採累進稅率計算,若該次移轉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如漲價幅度較大,可能將適用較高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