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高雄李先生想將房地贈與小孩,並已至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是再至國稅局試算贈與稅,發現稅額太高,反悔決定不辦理房地贈與,於是撤銷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申報。問題來了,已納之印花稅是否可以退還?
高雄市稅捐處解釋,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就要繳納印花稅,與合約所載事實是否履行無關,無法因合約不再履行而退還已納印花稅。
該處重申,如因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本案是合約不履行,並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已繳納之印花稅,不會因房地撤銷移轉申報而辧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