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買屋時,除了最基本的房價、仲介費之外,各項稅費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包括了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等等,不過如果買的房子在完成移轉後,卻因法律糾紛「判決回復所有權」,那其中的契稅還能拿得回來嗎?
桃園市政府稅務局就接到這樣的詢問,表示依法申報並完納契稅後,後因買賣標的糾紛經法院判決確定,地政機關以「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回原所有權人名義,好奇是不是能退還報繳的契稅。
如果因為法律行為導致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其原繳納契稅可申請退還。示意圖/截自photoAC
稅務局則回應,在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應予照准;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
不過如果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