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公司行號購買預售屋,若因故要轉讓給其他人,有些細節不可不注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若購買預售屋,如在新屋建成前,就將購屋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就屬於權利買賣、為銷售勞務範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
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一間公司在2013年購買一個預售屋及坐落土地,並支付部分房地款項,不過後來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2016年以總價合計4,000萬元,將其預售屋權利義務移轉予股東,卻未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給股東。經該國稅核定漏報銷售額4,000萬元,要補徵營業稅額200萬元及處罰鍰100萬元。
該公司遭罰不服,就罰鍰申請複查,主張因不熟悉稅法規定,誤以為將預售屋轉讓給股東不用開立統一發票,請體諒無心之過准予免罰;經北區國稅局查核決定,公司為營業人,於讓與預售屋權利義務時有依讓與價格(包括土地款及房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的義務,所涉違規事項不得以不熟悉法令規定而免責,因此駁回複查。
對於房市炒作亂象多、尤其是預售屋烘抬炒作更是明顯,加上私人公司行號並沒有這麼大的買房需求,因此他們若大量購買住宅、搶住宅,會擾亂市場秩序、對一般真正想買房的民眾確實也不公平。內政部官員指出,我們確實發現,這幾年私法人購買住宅產品以營利為目的、轉手獲利的現象很多,有必要管制。
因此這次行政院通過的內政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中,就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政府允許企業買住宅用來作為員工宿舍、長期作為出租及包租代管用途、進行危老都更…等需求,相關配套子法也會訂定出私法人購買住宅更明確的許可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