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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渡預售屋契約獲利要課稅?公司轉賣「別忘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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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今(2021)年7月1日即將上路的房地合一稅2.0,著重打炒作投機,課重稅的規範更嚴謹;就有民眾詢問,若購買預售屋後接著讓渡契約,並有賺錢及獲利,也需要課房地合一稅嗎?另外企業買賣預售屋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按《營業稅法》規定,須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給買家。
 
國內這波房市熱潮帶動價量上升,也出現不少炒作哄抬亂象,因此政府祭出打炒房措施;這次房地合一稅2.0定調遏止短期炒作、希望讓房市更健康。眼見房地合一稅2.0將實施,民眾問到,若購買預售屋後接著讓渡契約,並有獲利所得,也須課房地合一稅嗎?
 
購買預售屋後讓渡契約,並有獲利所得,因預售屋買賣獲利屬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要課房地合一稅。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央行推出不動產貸款管制措施後,網路預售屋待售物件明顯增加,學者認為這對於投資客買賣預售屋的獲利預期受到影響。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對於民眾的疑問,財政部官員指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將預售屋定義為房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定義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的權利,房屋是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的權利,可移轉的權利算是財產,預售屋買賣獲利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要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將預售屋納入,就是因為預售屋炒作嚴重,希望不要有預售屋炒作情形。
 
此外,企業及法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款項與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轉售給他人時,依財政部法規規定,應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家。財政部表示,交易標的是請求移轉房地登記的「權利」,並不是「銷售不動產」,轉讓時無論契約中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格比例,都必須按轉讓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給買方。
 
例如A公司2020年7月向建設公司買入一筆預售屋2,000萬元,並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登載房屋及土地價格各為1,000萬元,A公司並繳納頭期款100萬元;不過A公司後來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款項,於是在2020年12月將該預售屋權利以總價合計2,200萬元讓與陳先生,則A公司應依讓與的價格2,200萬元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給陳先生,並併同2020年11~12月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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