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的違約金,屬於其他所得,應在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漏申報將需要補稅並會遭處以罰緩。
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指出,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的租賃契約,每月租金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而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的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
不過經臺北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因此最後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臺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