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對於有出租房屋的房東而言,除了申報綜合所得稅外,也別忽略租賃所得的申報義務。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若出租房屋的租金已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即使已申請適用較低的非自住房屋稅率,仍須向國稅局如實申報租賃所得,否則恐失去原有的稅負優惠,甚至需補繳差額房屋稅。
稅捐處說明,目前房東若符合規定並完成申報,經核定後可適用較低的非自住房屋稅率,稅率約落在1.5%至2.4%。不過,這項優惠並非一勞永逸,後續仍須在出租隔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國稅局完成租賃所得申報,才能維持資格。

換句話說,房屋稅優惠與租賃所得申報具有連動性。若房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金額未達標準,一旦遭查獲,將取消原本適用的優惠稅率,改按一般非自住用稅率課徵。
目前一般非自住房屋稅率約為3.2%至4.8%,與優惠稅率相比,差距明顯。一旦被追補稅,不僅需補繳房屋稅差額,也會增加整體持有成本。
因此,房東若想維持較低稅負,除了誠實申報租金收入外,也需確認租金符合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避免因申報不實而喪失優惠。
稅捐處建議,民眾可先盤點114年度全年租賃收入,並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完成申報,以確保房屋持續適用優惠稅率,保障自身權益。若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也可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洽詢,避免因疏忽影響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