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個人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經法院依不當得利關係判決確定,占有人應給付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其性質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應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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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自1996年起承租乙先生的A土地,在2014年間租賃期間屆滿後,甲公司並未拆除地上物並持續占有A土地,乙先生因此提起民事訴訟,之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甲公司應給付相當於租金的利益。
因此甲公司在2019年間支付乙先生2016年及2017年度的土地使用金各500萬元,合計1,000萬元。之後國稅局核定乙先生在2019年度取得其他所得1,000萬元,核課乙先生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約300萬元。
乙先生覺得困惑,申請復查主張賠償金1,000萬元屬損害賠償性質,應免納所得稅。國稅局解釋,乙先生取得的土地使用金,為A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但甲公司支付的1,000萬元不屬於賠償金,所以維持原核定。
台北國稅局提醒,傷害或死亡的損害賠償金,以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的賠償金免納所得。因此對營利事業而言,除非是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所取得的賠償金可以免稅外,其他的賠償收入皆須納入所得課稅,而納稅義務人支付的費用或損失可列報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