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不動產移轉方式百百種,可能會影響印花稅課徵與否。台中市稅務局表示,關鍵在於契約成立是否雙方意思一致,若一致,出示的憑據視為契約性質,必須繳印花稅。
舉例來說,若法院作成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製作的調解書,這些文件均基於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在移轉不動產時,應依規定按契據金額的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反之,若是持法院判決書或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由於這項憑據,並非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而書立,屬於法院依法裁定的法律文書,不具契約性質,因此就不須繳納印花稅。提醒民眾在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應留意憑據性質及是否涉及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以及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