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麗蘭/雲林報導
上屆縣議會已二讀通過的《農地及農作物汙染防制自治條例草案》,23日再送雲林縣議會臨時會審議,被炮轟「只有限制、沒有保護」退回縣府。農業處長張世忠強調,此一條例是為保障雲林縣農產品形象。
雲縣議會退回農地及作物汙染防制草案。(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賈蓉)
此一自治條例緣起於2001年虎尾鎮廉使里約6公頃土地遭色料廠重金屬汙染,讓不知情的農民種出鎘米。縣府認為,該地雖已符合環保署訂定的土壤汙染管制標準,但仍發生種植特定農作物(例如花生)驗出的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衛生管理法。
縣府訂定《農地及農作物汙染防制自治條例》,於上屆縣議會提出自治條例獲得二讀支持,但23日直接被退回。縣議員蔡東富、陳俊龍、蔡秋敏、黃文祥、林聖爵、李明哲等認為,立法精神應該要站在保障農民的立場,找出汙染源嚴懲,若無保護農民的配套措施,通過此條例,如何對靠血汗掙口飯吃的他們交代?
農業處長張世忠表示,限制耕作的農地可以辦理休耕、平地造林、種植非食用及非畜牧用作物、種植建議的食用作物。他強調,雲林縣農產品將不會再因個案影響形象,並可導入公家實驗單位進場吸附重金屬,清除得更徹底。張世忠的答詢未獲認同,不得不接受條例被退回的罕見命運。
縣議員李明哲、蔡東富緩頰,建議本條例牽涉面向廣,與其限制農民不如徹底解決工業汙染問題,提出縣內遭汙染的農地清冊,直接建議農民種什麼較實際。農業處表示,縣府只能道德勸說,無強制力限制農民耕種,若農友規避採樣或拒絕剷除銷毀,將無法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