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刑事訴訟法去年三讀,明文規定可以科技設備監控(即俗稱的電子腳鐐)替代羈押被告;鄰近的韓國早在2008年施行此一制度,法務部去年前往韓國取經,規畫未來監控機構由司法院、法務部共同建置。
法務部部辦事、主任檢察官鄧巧羚今天說明考察心得。她說,韓國2008年起陸續將性侵犯、殺人犯、綁架犯、強盜犯納入監控,由國家管理、執行;科技監控分為居家監控、電子腳鐐、手持追蹤裝置,一般案件監控人力為1比278,重案則1人負責監控20到30人即可。
主任檢察官鄧巧羚。記者王聖藜/攝影

鄧巧羚說,韓國監控一名對象含設備維護、人事支出,一年約花費台幣70萬元,至於監控設備的建置,首年韓國就花費台幣2億3000萬元。
她說,依韓國法務部提供的資訊,2019年12月統計全韓監控人數為3702人,被監控者所犯罪名分別是強盜、盜用公款、違反律師法。
鄧巧羚說,修法前,法務部成立科技設備監控推動小組,著手蒐集國外立法例,初步規畫「監控設備由院部共同建置」、「各院檢接收訊號」、「設備設在公部門」以及「委託專業技術參加」4個方向。
不過,她說,科技監控並非萬能,設備功能也有極限,遇有逃亡高風險、勾串證人之虞的被告,還是應回歸羈押處分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