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張語羚╱即時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民眾利用自宅部分空間經營創意小吃,記得要在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以免不慎觸法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官員舉例說,A先生自107年8月1日起利用自家一樓試賣青醬蛋餅等創意點心,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稽徵機關發函通知於8月31日前補辦稅籍登記,A先生儘管在8月25日補辦稅籍登記,卻在8月1日至25日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時銷售額達21萬元,因此還是被補徵營業稅1萬500元並處以罰鍰。
小吃店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記者張芮瑜/攝影
官員說,在國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被查獲未辦妥稅籍登記即開始營業,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一旦被查到漏稅,依法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