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游明煌/綜合報導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今年4月11日下午,賴男在某社區管理中心向一名總幹事反映社區管理不當,但總幹事解釋後仍無法接受而心生不滿,涉嫌對總幹事恫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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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向第四分局報案提告遭恐嚇,指控賴男對她說出「殺警察殺三次都無罪啦,你有辦法嗎?」「殺警察沒事,你有事」等語,讓她心生畏懼。警方將賴男送辦,並經檢方偵查起訴。
總幹事向法官表示,賴男當時是來質問社區的車道哨為何沒有保全,也解釋給他聽,但是他就是一直不願意接受。
賴男辯稱,他並沒有說他殺警察都沒事,他是說管委會為何不用保全人員派到應到的方執勤,每天都坐辦公室有什麼用,他還說像是桃園的警察被打死了都沒有破案,保全人員都坐辦公室,那他繳管理費就沒有用了。
法官表示,賴男否認恐嚇犯行,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有錄下賴對告訴人稱「我跟你說啦,管理員如果不去站崗,你去告我,我不屑繳管理費,去告訴啊,我整天閒閒啦,跟你走法院啦,你敢不敢去。」「殺警察殺三次都無罪,你有辦法嗎?」「走去法院,殺警察沒事,你有事」等言詞,認定賴男確有對告訴人說出恐嚇言語。
法官說,賴男不思以理性、平和方式與態度處理問題,以言語恫嚇告訴人致心生畏懼,雖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犯罪事實明確且親自簽署切結書及道歉廣告,仍否認犯罪,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因此判刑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