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家住一樓的謝姓男子,不爽二樓陳姓女鄰居澆花影響環境,架監視器監控,鏡頭對準二樓窗戶,台北地院審理,謝辯稱,他只在維護自己權益,法官卻認為,謝侵犯鄰居隱私,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謝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謝與同棟2樓陳姓女鄰居先前因澆花、餵養野貓、野鳥有紛爭,2022年11月初,在住處鐵皮遮雨棚上的冷氣室外機下方的管子內裝設監視器,鏡頭對準二樓對外窗戶、窗台,持續竊錄窗台、窗戶邊及住家內的活動,陳姓女鄰居11月12日上午發現,報警處理。
謝辯稱,如果陳女沒有侵害他,就不會裝監視器,且他錄的是開放空間,跟妨害秘密無關;謝說,那是一個仰角,錄不到陳女,他不得已要保護私有財產,他沒有錯。
法官調查,謝架設的監視器所攝錄影像,包含陳女在住宅內的活動,且持續不間斷的攝錄,已侵犯陳女隱私的核心領域,使陳女在家中還是無法保有不受窺探、干擾的隱私期待,嚴重侵犯陳女的日常生活。
判決說,謝姓男子與鄰居有糾紛而架設監視器持續攝錄,犯後否認犯行,還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仍不停止非法攝錄,犯後態度不佳,審酌犯罪期間、所生危害、智識度,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