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公布,個人及企業欠稅達限制出境金額,只要有隱匿或脫產,例如賣房、買高額保單或送子女股票等,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無論是否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都可限制出境,避免欠稅人在行政救濟期間脫產落跑。
欠稅出境規範(圖/聯合報提供)
「該限的要限、不該限的就不能限」財政部官員表示,新法除修改規定防堵欠稅人利用行政救濟時藏錢或脫產,也放寬相關規定,明訂已被限制出境的欠稅人或企業,若撤銷重核或願繳納半數欠稅額,除非有隱匿或脫產之虞,否則都要解除出境限制。
現行規定個人欠稅不繳達一百萬元、企業欠稅達二百萬元以上不繳,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且欠稅人或欠稅企業負責人可能會被限制出境,但因復查或已繳納半數欠稅款提起訴願而被暫緩移送執行的案件,究竟可不可以限制出境,出現灰色地帶。
另外,已經限出境的欠稅人或企業,經過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重核,或繳納半數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以提出訴願,是否還要繼續限制出境,也有模糊空間。
官員解釋,究竟要不要限制出境,應該要從欠稅人有無隱匿或脫產來判定,這次將法規明確化,讓第一線稅務人員好執行。
至於什麼是隱匿或脫產?官員解釋,國稅局發現或接獲通報,欠稅人有透過買賣、贈與、信託、購買躉繳型保單或其他方式移轉、處分財產,就會被認為是隱匿或處分財產,可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