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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自住優稅 留意「六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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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稅案件,若符合自住要件,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超過免稅額部分以10%稅率課稅,不過必須符合「六年條款」。
 
據《所得稅法》規定,出售房地若要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三個六年條款分別是: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設有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在交易前六年內皆為自住,不得出租、營業;個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在六年內未曾使用這項自住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課稅案件,若符合自住要件,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超過免稅額部分以10%稅率課稅,不過必須符合「六年條款」。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房市示意圖。 記者朱曼寧/攝影
 
特別要留意的是,如果出售的不動產是因繼承而取得,且為適用房地合一稅案件,原則上可將被繼承人持有年限併入計算,以符合「六年條款」,但繼承人、被繼承人都要符合「設籍且實際居住」,否則將導致不符規定,而錯失自住優惠。
 
舉例來說,一位納稅人阿明在2024年初賣出2023年從父親老張繼承來的房地,申報所得為646萬,原本希望扣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後,剩下246萬只按10%稅率繳納,自行計算稅額約24萬元。
 
不過國稅局查核發現,阿明從未設籍於該屋,也沒有實際居住紀錄,繼承後水電用量幾乎為零,顯示並無居住使用,加上其他成員也未設籍,因此不符合「自住」規定,改以一般房地合一稅處理,適用稅率提高至20%,阿明最後被核定補稅129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提供自住優惠,應留意適用要件。而若出售的是繼承房地,更要留意繼承後是否持續自住、設有戶籍,以免違反六年條款而不符自住規定,喪失優惠資格,民眾出售前、或申報時務必謹慎確認,以免增加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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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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