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為避免租賃雙方勾結,壓低申報租賃所得、逃漏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28)日指出,所得稅法規定,財產出租時所約定租金如果太低,稽徵機關可依據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調整計算出租人租賃收入,補徵稅額。
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現行綜合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但稅法中仍有規範例外情形。「當地一般租金」由各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調整租金有異議,稽徵機關應實地調查鄰近房屋租金情形,作為核課依據。
國稅局舉例,甲君將名下店面以年租金3.6萬租給A公司,租金明顯低於當地行情,國稅局核定調增年度租賃收入約14萬,甲君不服提起復查,請求撤銷核定調增的租賃所得,但國稅局實地調查後發現,調增後的租金並未超過鄰近租金水準,因此駁回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