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日核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規定成立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是不屬於地方政府指定國小所辦理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皆可免徵營業稅。
個人、法人或團體依規定成立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可免徵營業稅,此為示意圖。(黃力勉攝)
根據2009年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的國小自行辦理或委託立案的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所辦理的課後照顧服務班,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
但該解釋令中,並未包括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與其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官員表示,日前國稅局有一案例,有一營業人在同一地址設立學齡前幼兒園與小學課後照顧班,幼兒園已依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因該課後照顧班不屬於地方政府指定國小所委託設立,因此營業人提出是否必須課徵營業稅疑義。
而財政部在去文教育部詢問後,發布解釋令,只要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所設立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該法中所規定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
意即除了2009年的解釋令中,所規定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學校自行辦理或委託民間辦理的課後照顧服務可免營業稅外,個人、法人或是團體依規定成立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及不屬於地方政府指定國小所委託的課後照顧服務班,也可以免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