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過年期間民眾與家人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財政部表示,因點光明燈與安太歲等,是給付寺廟提供勞務的對價,非屬捐贈性質,因此不能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萬華龍山寺點光明燈,每年都引來信眾瘋狂排隊。圖/中時電子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是對政府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可取得受贈單位所開立的收據正本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在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其立法意旨是為鼓勵民眾多行公益,因此須有捐贈事實才能列報。
但因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的費用,官員指出,其是給付寺廟所提供勞務的對價,不屬捐贈性質,不能在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另必須注意的是,捐贈總額最高不可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