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停車場用地想省地價稅,小心有的不算數。桃園市稅務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其持有的土地做為停車場使用,想知道在地價稅方面,是否有優惠稅率可適用?稅務局則提醒,有一種狀況仍須按一般稅率課徵。
稅務局說明,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檢具停車場登記證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可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當年度起按10‰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不過若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則不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經核准後,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需重新申請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並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查核准後,才可繼續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