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民眾海外買賣房地產應留意,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者在境外出售不動產,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算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最低稅負。
中區國稅局表示,計算方式是將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列為所得;若未能提出成本與必要費用,可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2%來推計所得額。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若同一申報戶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海外所得,也就是來自國外、港澳所得,若大於100萬元,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同一申報戶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的扣除額後,依照20%稅率來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2023年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但在當年度於美國出售不動產(換算約合新台幣6,000萬元)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最低稅負申報,也未能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
國稅局依規定,以12%核定海外財產交易所得720萬元,減除當年度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670萬元,除了補徵所漏稅額10萬元,還必須依照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根據財政部公告,2024年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已自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增加80萬元,海外所得較多的民眾減稅效果較為明顯。
國稅局呼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若不慎漏報境外出售不動產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依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了應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