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原本的建商將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興建過程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尚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建造完成後,在取得核發使用執照日起60日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
受到原物料價格高漲、營造業缺工等因素影響,不少中小型建商紛紛脫手。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原興建房屋但因資金不足,想變更房屋起造人,將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給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是否應報繳契稅?
依規定,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執,應由使照所載的起造人申報納稅;若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可申報免徵契稅。
稅務局強調,如有應報繳契稅,未於期限內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