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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價值約9.28億元 婦聯會美齡樓將移轉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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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行政院黨產會要求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將婦聯會所在地美齡樓在30天內轉為國有。婦聯會及婦聯社福基金會不服聲請停止執行,關於移轉國有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許,案黨產會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裁定,自為裁定駁回確定。
 
裁定指出,執行移轉國有處分,依客觀情形及一般社會通念,倘婦聯會社福基金會日後本案訴訟勝訴判決確定,則黨產會再辦理回復登記予相對人社福基金會,即可回復其所有權登記,並無回復不能或極大困難之處。
 
行政院黨產會要求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將婦聯會所在地美齡樓在30天內轉為國有。圖/聯合資料照
行政院黨產會要求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將婦聯會所在地美齡樓在30天內轉為國有。圖/聯合資料照
 
此外,婦聯會未釋明黨產會將美齡樓移轉為國有後,必然立即為拍賣出售或移轉登記等情,無從認黨產會將因執行移轉國有處分受有如何難於回復的損害。
 
況且,婦聯會社福基金會的美齡樓,縱經黨產會日後為拍賣出售或移轉登記致使無法回復登記,固致婦聯會社福基金會財產權受損,但依婦聯會社福基金會2019年度資產負債表已載明美齡樓的價值。
 
此部分損害在客觀上明顯可以查估鑑定,並無計算困難情形,若婦聯會社福基金會將來獲得本案訴訟勝訴判決確定,衡諸國家資力明顯足以完全賠償,並無難於回復損害的情形。
 
再者,婦聯會社福基金會除美齡樓外,尚有流動資產及基金孳息收入可資運用,充裕財產足供其持續推動章程任務需用,不至於業務停擺,導致其人格消滅。
 
因此,婦聯會社福基金會於美齡樓移轉為國有後,如未能於現址繼續處理業務,並非不能遷移他址正常營運,所需費用的損害亦屬可以金錢賠償,並無難於回復損害的情形。
 
合議庭指出,停止執行所稱難於回復的損害,是指受處分人因該行政處分執行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受損害而言,與婦聯會社福基金會從事社會公益事業活動所能創造得公共利益無涉,即使婦聯會社福基金會因移轉國有處分致影響從事章程活動減少。
 
致使弱勢團體失其活動空間受到損害,亦非屬婦聯會社福基金會之損害,婦聯會社福基金會據此主張其有難於回復的損害,自非可採。因此,尚難認婦聯會社福基金會將移轉國有處分的執行而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更難謂有何急迫之情,自為裁定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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