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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管委會簽約無效 基地台判拆

#租售 #基地台 #電梯 #屋頂 #遠傳電信 #嫌惡設施

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桃園葛姓男子購買大樓頂樓房子後,發現有遠傳電信基地台「藏」在頂樓電梯井,他訴請拆除。法官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無線基地台設置在屋頂,必須經頂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管委會和電信公司簽的約無效,判決拆除基地台。

桃園地院調查,葛姓男子二年多前購買中壢區一幢大廈的頂樓住宅;洽購時,仲介人員未告知頂樓有電信公司的基地台,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目前頂樓有無架設行動電話基地台」上,仲介人員勾選「否」,葛放心買下房子。

住了一年多,他聽社區住戶說頂樓有電信公司的基地台,到屋頂找了半天都沒找到;向管委會查證,得知遠傳基地台裝在電梯井內「隱藏得很好」。他以曝露在電磁波中、有不安全感,向桃園地院訴請拆除基地台。

法院審理時,遠傳電信表示,十九年前就向這幢大廈管委會租下頂樓平台架設基地台,訂有每五年自動續約條款,設置和續約期間管委會並未表示住戶不同意。葛姓住戶購屋時,租約持續存在,無權主張拆除,且無線電基地台並非類似強波發射設備,只要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即可,無須經過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主張不必拆除。

傅姓仲介作證說,交易前和葛姓住戶來看了好幾趟,因基地台藏在電梯井裡,根本看不到,他也受騙。

法官認為,基地台租約期滿自動延長,屬於新契約而非原約,新搬來的住戶有權提告,而電信公司在頂樓設置的無線基地台,是電信法所稱的強波發射設備。

法官指出,依公寓大廈條例規定,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無線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如設置在屋頂,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同意;法官以管委會的決定無效,電信公司未經頂樓住戶同意就架設,判決拆除基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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