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李彥穎/台北報導
內政部宣布,為維護被徵收土地原地主權益,11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規範各縣市的地政機關,若土地徵收之後沒有使用,卻沒有主動通知地主,那麼地主的收回請求權時效就從5年展延到15年。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林家正表示,這項修正案是基於去年5月,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指出,現行土地法第219條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規定,未規範應將後續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原所有權人,導致缺乏資訊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因此內政部展開修法。
內政部宣布,為維護被徵收土地原地主權益,7月11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好房網News資料照片
林家正表示,現行法規規定,各地方政府徵收土地之後,必須在一年內使用,否則原地主可以主張收回使用權。但原本的土地法規定,不管地政機關有沒有主動通知地主這種情形,地主都必須在5年之內請求收回,過了5年就失去時效,因此大法官才認為這樣對地主不公平,應該要修法。
林家正表示,這次修法內容,若地政機關在徵收之後沒有使用土地,但有主動通知地主,就持原本規定,地主在5年內請求收回,但若沒有主動通知地主,收回請求權時效就拉長到15年,這麼一來,可以督促地方地政機關主動通知地主,也讓地主權益不致於受損。
林家正表示,該修正案在兩個星期後將會報行政院,之後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就可以正式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