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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所稅 四種保險費無法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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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陳欣文/台北報導
 
報稅季節來臨,壽險業者提醒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者,別忘了其中有一項是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額度為2.4萬元;全民健康保險費,包含一般保費及補充保費則不受2.4萬元扣除額限制,可單獨全額列舉。此外,對於短時間內無法拿出一筆現金繳稅之民眾,建議可動用手邊的保險單向所屬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借款,也不失為借錢不求人的好方法。
 
今年報稅截止日除延長至6月底,財政部還釋出綜合所得稅新制申報五大重點,一是增訂長照扣除額,只要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12萬元,並追溯自去年1月1日施行,但須注意排富條款。二是薪資扣除額擇優二選一,薪資扣除額不只有固定的20萬元,也可選擇用憑證核銷「薪資必要費用」來扣除。
 
保險費無法列舉扣除之四大情況
保險費無法列舉扣除之四大情況
 
三是調高基本生活費,每人金額從17.1萬元調高為17.5萬元,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比較基礎項目為「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七項。四是同婚合法化,同性伴侶第一次可合併報稅。五是放寬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認定標準。
 
宏泰人壽保全部協理丁淑珍提醒提醒,今年不同於以往的部分,包括申報時間延長一個月,繳稅可延一年或分期三年,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至17.5萬元,新增薪資所得核實減除費用方案,政治捐贈1%以上可列舉扣除以及同婚伴侶可合併申報等。
 
針對列舉扣除額中的保險費,元大人壽表示,壽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等人身保險,或勞保、就業保、國保,以及軍公教保險都是可列舉扣除的項目,民眾申報時原則上可不附保險費之繳納證明文件。
 
元大人壽提醒,有四種情況保險費是無法列舉扣除,包括非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的保險費;要、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非人身保險費;未經核准在台銷售之境外保單等。此外,已領取保險理賠之醫療費用或財產災害損失,因已從保險獲得補償,就不得再列舉扣除。
 
對報稅期間因繳稅而有短期資金需求的民眾,元大人壽建議,可向投保壽險公司申請保單借款,畢竟保單借款具有免保證人、免手續費、手續簡便、撥款快速、隨借隨還、彈性運用等優勢,且申貸管道多元,是短期資金調度的應急好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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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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