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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統一裁罰 違規廣告最重罰20萬

#廣告 #地方 #看板 #柯文哲

記者邱瓊玉/台北報導

台北市違規廣告物每年數千件,舉凡招牌廣告、鷹架廣告、張貼廣告、遊動廣告等全都有,為了規範違規廣告,繼訂定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後,北市建管處再針對違規廣告物新訂定統一裁罰基準,明定情節輕重、罰鍰金額,最高可罰20萬元,並限期改善。

為了規範北市廣告物,針對違規廣告物訂定統一裁罰基準,最高可罰20萬元(記者魏莨伊/攝影)

建管處表示,廣告物種類繁多,主管機關不只是建管單位,還包括環保局、交通局也都是主管機關之一,過去若遇到違規廣告物,開罰各自為政,不過隨著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上路後,台北市長柯文哲要求整合裁罰基準,法規不要疊床架屋。

根據新訂定的統一裁罰基準,若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廣告,或在不得設置廣告物所設置廣告,只要是大型招牌廣告或豎立廣告,將按次裁罰4萬元至20萬元不等;離地3公尺以下張貼廣告同樣採按次罰,金額為1200元至6千元不等。

此外,若廣告物未標示核准日期、許可期限及文號,或擅自變更廣告物規格、形式、材料、設置位置等,限期10日內改善,若未改善將開罰3千元至1萬5千元不等。

建管處表示,廣告物若有破損、傾倒,或廣告物拆除後任意棄置、許可期限過期等,將限期7天改善,逾期未改者將開罰6千元至3萬元不等;離地3公尺以下張貼廣告違規擅自設置者,將開罰1200元至6千元不等。

至於公車、計程車等遊動廣告,若設置形式、位置不符規定者,限期10天內改善,違者將開罰6千元至3萬元不等。

建管處表示,過去視廣告物類型不一,負責轄管的各局處裁罰基準也不一樣,如今裁罰基準統一,有助於減少裁罰爭議,提升行政效率,新裁罰基準近日將送市政會議審議,最快今年暑假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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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邱瓊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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