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公益出租人享有所得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租稅優惠,不過,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增值稅並不屬於優惠範圍,提醒納稅人注意,若希望土增稅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必須在出售前一定期間內,不可有出租或營業行為。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公益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地在出售時,是否可比照房屋稅及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增稅?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增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若希望土增稅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須無出租或營業行為。(好房網資料中心)
其中,可分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兩種,分別規定在出售前一年內、前五年內,必須都是自用住宅,且沒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其土增稅才可適用自宅稅率,因此,公益出租人並不在稅法規定的適用範圍內。
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在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方面都有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