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何世昌
桃園市政府推動「可負擔住宅」政策,興辦管理自治條例29日三讀附帶決議通過,後續將送行政院內政部、核定再公告實施。
「可負擔住宅」購買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為二十五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國民。
二、申請人在桃園市設有戶籍,且連續設有戶籍滿一年以上。
三、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且育有未成年子女,或孕有胎兒。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應高於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低於三點五倍。
六、家庭成員家庭年所得應低於申請時最新公告之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之桃園市家庭年所得之金額。
七、家庭成員所有之動產、不動產價值應低於申請時最新公告之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之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
八、申請人不得為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或受破產宣告、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九、其他經桃園市府公告者。
符合以上九要件,就有機會以低於市價買到捷運站周邊的「可負擔住宅」,但承購戶只能自住,不得轉售、轉租、或其他商業行為。
不過,目前全桃園市可負擔住宅只有107戶,其中92戶在大園、蘆竹有15戶。
希望很美好,供給量卻很難搞,但起碼邁出新的一步,能幫助到部份需要一個家的育兒家庭,算是好事一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