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近年來國內房地產交易熱絡,民眾買賣房屋除了透過房仲業交易,也有人會委託親友代為尋找合適的物件,成交後給予一定的仲介費報酬;有民眾詢問,這種「個人房仲」不屬於房仲公司,收取的仲介費報酬是否要課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房屋收取佣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內的連鎖房仲品牌眾多,不少民眾會委託房仲業務買賣房子,不過也有不少人因曾經在房仲公司任職,累積許多客戶與人脈,所以就離開公司當起「個人房仲」,仲介不動產買賣並收取仲介費。
「個人房仲」收取仲介費報酬,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示意圖/pixabay
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所獲取的仲介費報酬屬於佣金收入,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仲介收入視為所得,因此得以核實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來節稅。
國稅局官員說,個人收取房仲佣金收入,若沒有保存憑證或無法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資料,則可依財政部核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所列「一般經紀人」費用率(109年度為20%),計算扣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對於「個人房仲」如果是經常進行房屋仲介及買賣,國稅局官員建議,可經輔導設立商業登記、成立公司,如此一來要列報相關費用及成本也會較容易。